聚餐其餘人員均有飲酒

时间:2025-04-20 04:43:25来源:编辑:

近日,聚餐邵武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引發的饮酒饮者应否生命權、身體權、后死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女子因飲酒導致死亡,亡同其家屬將同桌飲酒人告上法庭。担责法院判決被告作出經濟補償。聚餐

此前,饮酒饮者应否邵武某公司的后死危某、翁某、亡同劉某等10餘名同事相約到某酒樓小聚。担责除劉某外,聚餐其餘人員均有飲酒。饮酒饮者应否翁某酒後被劉某護送回家休息。后死第二天,亡同翁某丈夫發現其生命體征異常,担责遂撥打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達現場時,翁某已無生命體征。經鑒定,翁某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後胃內容物吸入性窒息引起呼吸衰竭。翁某家屬將與其聚餐者訴至法院,要求幾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翁某係那次聚餐的組織者,平常也會喝酒。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辨認和控製能力。翁某過量飲酒,對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身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同飲者之間按照當地習俗,相互敬酒,沒有強行灌酒、過度勸酒的行為。聚餐結束後,劉某駕車護送翁某回家,並交由翁某的丈夫進行照顧,已盡到了護送的安全注意義務。因各被告已經盡到正常、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並無過錯或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各被告對翁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翁某的死亡係共同飲酒行為引發,令原告失去了至親,在精神上受到重大傷害。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同飲者危某等11人各自補償原告5000元。劉某未參與飲酒,且已經盡到了護送義務,無需補償原告。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各被告積極履行義務,補償款項已給付到位。

辦理本案的法官解釋說,《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公平原則,由被告給原告適當補償,符合法理基本精神和日常社會習俗。(通訊員 李曦 張慧)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6 powered by 證券分析網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