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用職務上的厦门便利

时间:2025-04-20 01:35:16来源:编辑:

原標題: 廈門一汽車公司經理利用陰陽合同 私刻印章侵吞800萬差價

海峽網9月1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經理私刻印章,厦门利用陰陽合同,汽车侵吞侵吞800萬元“銷售差價”。公司近日,经理集美區人民法院針對這起職務侵占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利用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阴阳印章

經查,合同宋某是私刻廈門一家汽車公司的經理,他利用職務上的厦门便利,侵吞了巨額的汽车侵吞客車銷售款。

事件

簽陰陽合同,公司侵吞800萬差價

宋某曾先後擔任廈門某汽車公司國內銷售部湖北市場部業務員、经理經理,利用負責該公司在湖北市場的阴阳印章客車銷售業務。

2012年2月,合同宋某代表自己公司與武漢一家物資公司達成銷售200台客車的意向。隨後,謊稱武漢某汽車貿易公司係本公司的經銷商,並以武漢某汽車貿易公司的名義與物資公司簽訂兩份汽車產品銷售合同,約定物資公司以單價79萬元的價格購買200輛客車。

然後,宋某隱瞞已與物資公司簽訂上述合同的事實,私刻物資公司合同專用章,以物資公司的名義與廈門某汽車公司簽訂兩份汽車產品銷售合同,使該公司誤認為該200輛客車係以單價7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物資公司,從而形成800萬元的差價。

2012年6月,宋某為讓廈門某汽車公司順利發車給物資公司,並掩蓋其利用陰陽合同形成差價的事實,又使用私刻的物資公司合同專用章,以物資公司的名義向廈門某汽車公司發出《關於更改開票主體的告知函》,要求將該200輛車的開票主體變更為武漢某汽車貿易公司。

宋某通過上述方式,共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客車銷售款774萬元,剩餘26萬元因物資公司未支付給武漢某汽車貿易公司而未能得逞。

判決

職務侵占罪,獲刑八年二個月

事後,廈門某汽車公司在內部專項審計活動中發現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實,並報案。2016年8月,宋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拒不如實供述。

庭審中,宋某為自己辯解說,他沒有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客車的銷售款,其將800萬元差價全部用於公司的市場開發,公司對此差價也事先知情。

可是,宋某的辯護人卻是另一種說法,辯護人說,本案兩份合同的差價800萬元並非廈門某汽車公司的財物,宋某使用上述資金的行為並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宋某偽造印章等偽造行為,應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的汽車銷售款8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宋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車銷售款26萬元,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因此,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並要求他退賠被害汽車公司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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